2021-01-12 15:07:42 公务员考试 https://fj.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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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答案】D
【解题思路】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刑法》(2006 年)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步,题目中犯罪人已经王某昏迷倒地,说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不是正在进行中,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张某仍猛刺王某心脏的行为具有杀死王某的故意,从而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选择 D 选项。
【拓展】
A 项:张某猛刺王某心脏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其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B 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仍然实施该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构成故意犯罪。
C 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张某猛刺王某心脏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结束,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更不构成防卫过当。
120.【答案】D
【解题思路】
第一步,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第二步,根据《刑法》(2006 年)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步,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某利用办理业务之便与戊串通,恶意制造并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并将理赔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戊与丁通谋共同实行了贪污的行为,两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因此,选择 D 选项。
【拓展】
A 项: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并未丧失意志自由,只是受胁迫参加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相当于无意识的犯罪工具,对损害后果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
B 项: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C 项:甲利用管理国有财务的便利唆使他人窃取公款并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乙对其潜入财务室窃取财物的行为所持的是盗窃的故意,应认定为盗窃罪。
(编辑:小灰灰)贴心微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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